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相关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单位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员工,也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且都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为了享受到以上优惠政策,财务部办税人员两次到税务局咨询了具体要求,了解到办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就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我们把信息反馈到综合管理部,其相关人员立刻办理了认定证明,办税人员马不停蹄地持相关资料向税务局提交了减免税费申请,在12月中旬取得了批复“企业在3年内,以两名招用人员每人每年7800元抵扣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通过充分了解国家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主动对接审批主管部门,最大限度使用惠企政策,从而维护了企业应得利益。